第壹條 為監測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規範外匯資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境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系指交易主體通過金融機構以各種結算方式發生的規定金額以上的外匯交易行為。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系指外匯交易的金額、頻率、來源、流向和用途等有異常特征的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