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兌換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偽造的貨幣或者貨幣數額在四百張以上不滿五千張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數額在五千張(件)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面額不足四千元或者硬幣數量不足四百枚(枚)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境內市場流通或兌換的人民幣和外幣。貨幣面額以人民幣計算,其他貨幣按作案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兌換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假幣兌換成貨幣,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數額在四百枚以上的,應予追訴。在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對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行為的認定。對於不同的涉案情節,或者涉案假幣金額不同,那麽量刑處理也不同,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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