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掌握我國金融風險狀況、切實維護金融穩定的客觀需要,同時考慮到FSAP評估框架的適用性以及IMF不斷推廣FSAP評估的現實,2001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向國務院提出我國參加FSAP評估的建議。2003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依照FSAP評估框架,用壹年多的時間對我國金融部門穩定狀況進行自評估。自評估對於我們摸清家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200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工作部署,積極開展我國參加FSAP評估各項準備工作。
2008年2月14日,溫家寶總理在會見IMF總裁卡恩時宣布中國政府已決定於2008年參加FSAP。IMF、世界銀行原計劃於2008年11月來華討論啟動我國FSAP評估相關事宜,後來由於次貸危機的蔓延和升級而推遲。2008年11月,在華盛頓召開的第壹次G20峰會上,胡錦濤主席與各國領導人***同承諾對本國進行FSAP評估,並於2009年4月在倫敦召開的第二次G20峰會上重申了這壹承諾。 2009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外交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統計局、法制辦公室、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研究啟動我國FSAP評估相關工作,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成立了FSAP部際領導小組和部際工作小組。
各部門壹致認為,近年來,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進壹步完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逐步與國際趨同,反映金融機構運行狀況的主要財務指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逐漸規範,金融業整體實力顯著提高,金融體系總體穩健。在當前背景下,啟動FSAP評估是落實我國領導人鄭重承諾的實際行動,有利於結合國際經驗教訓審視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並促進我國金融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2009年9月,IMF/世界銀行FSAP先遣團來華舉行會談。FSAP部際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與先遣團進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溝通,雙方就我國FSAP評估範圍和評估工作進程等基本達成壹致意見,並據此簽訂了《中國金融部門評估規劃評估範圍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作為我國開展FSAP評估的工作指引。
《備忘錄》明確了我國FSAP評估涵蓋範圍:壹是分析宏觀金融風險和金融體系脆弱性;二是評價金融監管環境;三是評估系統流動性和金融穩定方面情況;四是評估相關法律、會計、信息披露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五是評估金融發展和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六是評估應急預案和危機管理安排。
根據《備忘錄》,IMF/世界銀行中國FSAP評估團已於2010年6月來華開展了第壹次現場評估,並將於2010年11月來華進行第二次現場評估,全部評估工作預計於2011年7月結束。目前,各相關部門正按計劃有序開展FSAP評估各項工作。
註:
1.第四條款磋商是指,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四條款規定,IMF與成員國定期舉行磋商(通常每年壹次),討論成員國的經濟政策。IMF工作人員將根據磋商情況撰寫磋商報告,提交IMF執董會討論。
2.在“破產與債權人權利”領域,IMF和世界銀行尚未通過壹項標準應用於FSAP目的。另外,對《財政透明度良好行為準則》和《數據公布特殊標準》/《數據公布通用系統》的評估不包括在FSAP框架內,而是由IMF單獨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