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的,其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總額每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人民幣65438+萬元;人民幣卡和外幣卡境外取現每日額度統壹為折合人民幣654.38+0萬元;個人使用境內銀行卡從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限額的,暫停其在本年度和次年使用境內銀行卡從境外提取現金。2018年度境外取現金額從2018 1累計計算。
2003年起,外匯局對銀行卡境外取現實行限額管理;目前規定每張卡每年不超過65438+萬元。與此同時,人民銀行、外匯局等監管部門在反洗錢、賬戶分類、銀行展業、外匯檢查等領域不斷加強監管,防控銀行卡成為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通道。據統計,2016年有81%的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的金額低於等值人民幣3萬元。每人每年654.38+萬元的新限額,可有效遏制少數違規人員大額取款,滿足持卡人境外正常取款需求。
總之,為了防控銀行卡成為各種違法犯罪的渠道,需要對個人境外取款的額度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