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外債登記,詳細見《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 /zixun/flfgk/item/dwjjf/falv/3/3-2-11.html 下面摘出重要部位: 第四條 外債登記分為逐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定期登記外債是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逐筆登記外債是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 企事業單位委托金融機構的對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人辦理登記。 第五條 定期登記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壹筆借款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 2.當新簽借款契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借款單位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並於每月後5日內上報登記部門。 3.借款單位需要開立現匯賬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準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賬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並於次日將回執寄送登記部門。 第六條 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賬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準件,憑核準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從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並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影印件報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入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準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現匯賬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準,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機構向在華外資銀行、中外合資 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賬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準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第七條 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壹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註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應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辦理外匯核銷: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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