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7年8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將境外投資類型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三類。PCCW認為,國家支持有能力、有條件的國內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壹帶壹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促進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適用技術出口,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制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帶動我國相關產業發展。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下,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壹般會涉及三個部門的備案和審批,即國家發改委(含國家發改委和省級地方發改委)、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含商務部和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主管部門(含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省級地方外匯主管部門)。在目前的境外投資實踐中,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發改委對境外投資的審核原則上是相互獨立的,沒有互為前提,可以分別提交。境內企業在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明》和《備案通知書》後,可以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因此,在海外投資的整個過程中,通過審批和備案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