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報告;
(二)核定或者調整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的測算依據;
(三)申請前最近半年末的境內本外幣合並及境內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已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首次申請核定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應提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辦理人民幣業務的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