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銀行的結售匯業務量和本外幣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以及資產狀況等因素,核定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並實行限額管理。
外匯局按照法人原則核定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的限額和實施日常管理。
(壹)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管理。
(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視同法人)的結售匯綜合頭寸,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負責管理。在中國境內有兩家以上分行的外國商業銀行,可以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外資銀行集中管理結售匯周轉頭寸的通知》(匯發[2005]50號)的有關規定,對境內各分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實行集中統壹管理,由履行集中管理職責的分行所在地外匯分局負責管理。對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行使做市商職能的外資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由所在地外匯分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核定。
外匯分局可以授權轄內中心支局對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進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