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銀行存款-待核實賬戶
貸:應收賬款-應收外匯
結算條目:
借方:銀行存款-人民幣(轉賬外幣*銀行買入價)
借:財務費用-匯兌損益(含差額)
貸款:銀行存款-外幣(轉出外幣*央行價格)
1.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其中借方反映企業存款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款余額。
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應將資金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現金”等相關科目;支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相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存款日記賬”應按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設置。,而出納要根據收付憑證,按照業務開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結算余額。“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壹次。
月末,企業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如有差異,要逐壹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按月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擴展數據:
壹、利息收入和支出的會計處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利息收支核算的內容逐漸從原來的銀行存貸款利息核算擴展到企業之間、企業與主管部門之間的貸款利息核算,表現形式也逐漸多樣化。
(1)多數企業將相互拆借資金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這是不恰當的。根據稅收政策,非金融機構向對方提供資金並收取資金占用費(包括主管機關向其關聯企業撥付資金收取的資金占用費),視為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因此,這筆資金占用費的收入應列為“其他業務收入”,並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企業之間賒銷商品的業務越來越頻繁,買方往往拖延支付貨款。因此,買方需要支付違約金或延期付款的利息。這種經濟業務不同於企業間的資金拆借,其利息收入應作為主營業務的價外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格之外向買方收取的費用、補貼、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該收入應適用與主營業務收入相同的稅種和稅率,不能記為“其他業務收入”,更不能沖減“財務費用”。
二、銀行手續費的會計處理。根據行業會計制度,納入“財務費用”核算的銀行手續費,是指企業在籌資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融資費用(如借款、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等。).企業支出的銀行手續費壹般有兩種:
壹是為企業籌集資金發生的手續費支出;
二是銀行結算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如信(電)匯款支付的手續費、郵電費,購買空白支票、匯票、匯票支付的成本和手續費等。
前者按規定應納入“財務費用”核算,後者因不屬於企業融資行為,不應在“財務費用”核算。壹般可以在“管理費用”下設置二級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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