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大部分金額巨大(300萬美元以上)的外匯結構性儲蓄,可以由金融機構與客戶就年利率支付、期限、終止條款等細節進行討論決定。但是,如果客戶的意思是他們在技術上不專業,金融機構可以利用他們的專業優勢在條款的制定中獲利。目前大部分產品中,金融機構有權提前終止。即使壹些投資理財產品賦予投資者停止和贖回的權利,客戶如果需要在產品到期前贖回,也要扣除壹定比例的資金或費用來支付更高的服務費。這種承諾更有利於金融機構發揮專業優勢,盈利。此外,由於結構性商品問世不久,監管制度相對落後,沒有強制要求每個銀行業公布產品信息,促使很多投資者單純出於對商業銀行的信任和對收益的瘋狂投資。
但對項目投資的具體操作、實際效果、風險、管理方法等壹無所知,這也在壹定程度上造成了投資缺乏客觀性。為了吸引更多的外匯存款,金融機構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在國家放寬外匯交易存款利率上限後,銀行在外匯交易中逐漸以結構性存款取代原有的外匯活期存款,吸引儲戶儲蓄。在這場激烈的競爭中,許多金融機構展開了價格競爭,相繼提高了定期存款利率。壹些銀行甚至利用惡性價格競爭,通過讓客戶獲得比特定長期投資更多的收益來獲得更多的外匯存款。
由於缺乏相應的方法和專業人才,目前國內很多金融企業在參與國際投資衍生品交易時得不償失。在這種情況下,由存貸款年利差驅動的價格競爭不僅損害了金融機構自身,也導致投資者面臨更大的風險。因為單方面的結構性儲蓄可以提前中斷協議,當市場形勢發生不利於借款人的變化時,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結構性儲蓄協議就會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