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長(經理)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和加強管理企業的發展。第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因地制宜,發揮優勢,服務農業生產、民生、規模化工業和外貿出口。
鼓勵企業生產外向型產品,發展外向型經濟,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第六條制定企業發展規劃或者調整產品結構,應當防止環境汙染,維護生態平衡。
禁止無防治能力的企業從事有毒有害生產項目。禁止生產國家不允許生產的產品。第二章開辦和關閉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企業:
1.必要的資金、廠房(場地)和設備;
二是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有必要論證原材料的來源和產品銷售的可行性。第八條開辦企業,按照投資規模和審批權限,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特殊行業和國家控制的產品,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第九條企業應當根據節約用地的原則,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十條企業的合並、分立和轉產,必須向原批準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壹條企業歇業,必須向原批準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辦理歇業手續,並予以公告。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負責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第三章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企業的權利:
1.在經營範圍內自主安排產、供、銷等經營活動;
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接受各方面的投資和入股;
三、根據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同國營、集體企業、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橫向經濟合作和經濟技術協作,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四、根據國家規定,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開展進出口貿易和其他形式的對外經濟活動,按國家規定保留和使用外匯收入;
五、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確定其產品價格;
六、參加國家和省統壹組織的生產許可證評審、產品鑒定和優質產品評比;國家指定產品、名優產品、農產品、出口產品、小商品和“三廢”綜合利用產品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七、承擔國家、省的重大技術改造和科研項目,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信貸等優惠待遇;
九、企業的發明、科研和技術等新成果,可以申請專利和轉讓;
十、自主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幹部調配,招聘、獎懲和辭退職工。第十三條企業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是服從國家計劃指導,利用市場調節作用,搞好生產經營;
第三,依法納稅;
四、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提取並及時交付農業建設、農業補貼等費用;
第五,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對用戶負責;
六、執行國家和省的財務制度;依法建立財務會計、統計等制度,按期編報財務、統計報表;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汙染應按期治理;
八、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的法規,確保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九、關心職工的集體福利,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
十、對員工進行政治思想、科學文化教育,加強技術業務培訓,提高員工素質。第四章經營管理第十四條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董事會代表企業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第十五條企業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或理事會與承包方協商壹致,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合同,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企業可以租賃經營,所有制性質不變。
企業應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