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稅。
對於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所得年利潤在壹百萬元以下的,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算起,屬於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五年內免交,自第六年起五年內,按規定的下限標準的50%繳納;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五年內按規定的下限標準50%繳納。屬於農、林、牧、漁業開發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與鄉鎮企業合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各地可給予更多優惠。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需水、電、由當地列入計劃,優先保證供應。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按計劃價計收;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按當地國營企業同壹收費標準計收。在省批準權限範圍內的所有外商投資企業的水、電配套建設費、增容費等附加費用壹律不再收取。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議和生產所需原材料,當地物資部門要優先安排供應,與當地國營企業同等價格。省、市物資部門要有為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的物資設備供應機構。第五條 切實解決好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配套資金。合資企業的中方股本,通過企業自籌、銀行貸款和社會集資等多種渠道解決。
外商投資企業的流動資金和臨時周轉資金,各開戶銀行在貸款指標中優先保證供應。
外商投資企業,按銀行規定可用現匯或固定資產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
外商投資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可向國外籌措資金,由企業自借自還。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除按國家規定應提取的中方職工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住房補助基金外,免繳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和其他各種集資、社會收費。企業提取的住房補助基金,留給企業用於解決職工住房。第七條 實行進口替代。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國家允許以產頂進的產品需要從國外進口的散件、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原材料,可由海關作為保稅貨物監督。國內用戶直接從國外進口這類產品,按規定可以享受減免進口稅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同類產品如售給這些用戶時,所進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樣的減免稅待遇。外商投資企業用於進口替代的那部分產品,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匯結算。第八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方人員,在合資企業內所得工資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對其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不論是否匯來中國,均可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我省的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方人員,憑企業介紹信或本人在企業的工作證,在江蘇省境內,其食宿和市內交通、郵電等費用同國內企業工作人員同等價格收費,並可以支付人民幣。第九條 切實保障外商投資企業行使生產經營和用人方面的自主權。企業有權在批準合同範圍內,自行決定企業的壹切生產經營活動,任何人不得幹預。
嚴格控制到外商投資企業參觀,未經合資企業同意,可以不予接待。第十條 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各市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凡所需資金、原材料、能源、規模等能自行平衡的,南通、連雲港、蘇州、無錫、常州、南京市在五百萬美元以下、其他各市在三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南通、連雲港兩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市可授權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對於各市上報省各主管部門需要給予批復的各種文件,必須從接到報告之日起壹個月內給予答復;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必須在十日內辦理完畢。
對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外匯管理,由市外匯管理局負責。在市外匯管理局監管下,本市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可以有償調劑外匯余缺。第十壹條 切實加強對利用外資工作的領導,各級都要明確壹個部門,歸口負責利用外資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