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預算辦公室
分析研究金融經濟形勢,制定金融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務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省級預算草案,辦理追加預算事宜;編制和匯總年度省級預算;承辦省級部門預算的審查、批準和調整;承擔省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提出開源節流、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和建議;承辦省財政與中央財政之間的結算、省對市縣的財政轉移支付結算,將省的各項財政政策落實到市縣和開發區;落實政府債務管理政策法規,牽頭政府債務管理工作。
(3)財務部
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承辦省級財政資金的調度;分析全省預算執行情況,研究制定預算執行相關管理和考核辦法,牽頭組織實施省級預算執行管理;編制省級財政決算和省級財政決算;研究完善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統壹管理省級財政資金賬戶,指導省級財政資金賬戶管理;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綜合財務統計;參與政府債務管理。
(4)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擬訂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研究調整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範圍的限額標準;承擔省級采購機關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承擔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管理工作;處理省級政府采購中的投訴;指導和分析全省政府采購工作。
(5)綜合辦公室(非稅收入征管辦公室)
分析和預測宏觀經濟形勢,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全省非稅收入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級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審核和報批省級和省直部門的相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務票據;承擔彩票管理和罰沒收入收繳管理的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的稅收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體制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房改預算資金。
(6)稅務管理部(法規部)
承擔稅收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參與起草地方稅收法規;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承擔稅收政策的協調、銜接和審核工作;監督稅收法律和政策的實施;進行稅務調查和分析;管理與減免稅、退稅、退稅有關的工作;承擔海關和稅務管理方面的工作。擬訂地方財稅立法計劃;組織起草、審查和上報財政稅收地方性法規;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承擔金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7)經濟建設司
承擔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參與制定省級建設投資的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項目預算、預算、決算審計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結算和決算管理;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
(8)工業和貿易發展部
承擔商務、經濟信息、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省企業改革創新發展和省財政支持相關產業的財政政策,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參與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的研究;研究提出促進國內外貿易發展的財政政策,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落實國家和國有企業之間的分配政策,組織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收繳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
(九)財政廳(省利用國外貸款辦公室)
承擔旅遊部門預算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旅遊企業的財務管理;研究提出支持銀行、證券、保險、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等各類金融機構發展的金融政策,負責相關資金管理;承辦農業保險管理工作;承擔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財務和資產監管工作;貫徹國家外債管理的政策和法規,承擔省內利用國外貸款的有關工作。
(10)行政法律部
承擔行政、政法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貫徹國家政法經費保障政策體系,研究制定地方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出國(境)經費和非貿易外匯;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著裝管理相關工作。
(xi)教科文組織辦事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學、文化事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優化教育、科學、文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制定公用經費財務管理制度;監督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業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承擔省屬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十二)社會保障部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老幹部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省級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制定相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基金(資金)的財務監管;編制和審查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查和匯總省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三)農業部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農業、水利基本建設、小農水供應、金融扶貧、農業救災防災等支農專項資金管理。
(十四)基層財務管理局。
指導全省鄉鎮財政工作;研究提出本村相關財務政策,承擔相關項目資金管理;管理和監督村級組織運行經費;參與農業補貼政策的研究,並指導其在基層的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監督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指導鄉鎮金融機構監督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情況。
(15)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和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和統籌安排省級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籌集防洪保安資金和籌集、使用、管理農業發展資金;負責中央和省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
(16)績效管理辦公室
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擬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體系;承擔財政專項資金的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指導省級部門(單位)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指導市縣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
(十七)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清查登記辦法,組織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調配、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制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更新和報廢標準,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承擔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制定省級機構改革政策並承擔相關實施工作。
(十八)會計事務所
依法管理全省會計工作;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準則和法規;承擔全省會計從業資格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指導和推廣會計信息化標準的實施。
(十九)監督檢查局
牽頭組織協調財政監督檢查;制定金融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檢查和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20)人事教育司
承擔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省金融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情況,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實施金融系統表彰活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財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市縣財政教育工作;承擔金融院校的相關管理工作。
政府機關黨委負責政府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