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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異地施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企業跨地區經營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10]156號)對建築業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繳納進行了規範。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況:

1.總公司直屬項目部跨區域施工。

根據文件編號。國稅函[2010] 156,自2010 1之日起,由總公司按項目實際營業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項目部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扣除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總公司按其余額就地繳納。

2.異地二級分行建設。

對於跨省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按照“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轉移”的方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同壹省內經營的,分公司的業務收入向施工地稅務機關申請檢查登記後,由總機構統壹計算繳納,分公司不得在施工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直屬分公司項目部跨區域施工。

施工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公司下設立的項目管理部(含與項目管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和合同段),以分公司名義與業主簽訂合同並組織施工的,其收入匯總計入分公司,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分類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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