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況:
1.總公司直屬項目部跨區域施工。
根據文件編號。國稅函[2010] 156,自2010 1之日起,由總公司按項目實際營業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項目部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扣除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總公司按其余額就地繳納。
2.異地二級分行建設。
對於跨省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按照“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轉移”的方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同壹省內經營的,分公司的業務收入向施工地稅務機關申請檢查登記後,由總機構統壹計算繳納,分公司不得在施工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直屬分公司項目部跨區域施工。
施工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公司下設立的項目管理部(含與項目管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和合同段),以分公司名義與業主簽訂合同並組織施工的,其收入匯總計入分公司,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分類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