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和ABS的區別。BOT和ABS融資方式都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但其運營特點和經濟影響有很大差異。主要區別如下:
1,運營復雜度和融資成本之差。
BOT模式操作復雜,難度大。采用BOT模式必須經過項目確定、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訂文件合同、建設、運營、維護、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特許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涉及面廣,不易實施,其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加。ABS融資模式的操作比較簡單。只涉及原所有者、SPC、投資者、證券承銷商等主體,不需要政府特許經營和外匯擔保。它是壹種主要通過民間渠道運作的融資模式。既簡化了操作,又降低了融資成本。
2.項目所有權和運營權的差異。
BOT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在特許期內屬於項目公司,在特許期滿時所有權將移交給政府。因此,通過國外BOT方式融資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帶來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但會給國外投資者以項目控制權。在ABS模式下,在債券發行期間,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屬於SPC,而項目運營的決策權屬於原受益人,原受益人有義務向SPC支付項目的現金收益。在債券到期後,用資產產生的收入償還債務和利息,資產的所有權回到原來的所有者。因此,利用ABS為國際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可以使東道國保持對項目運營的控制,但不能獲得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
3.投資風險的差異。
BOT項目投資人壹般是企業或者金融機構,他們的投資不能隨便放棄和轉讓,每個投資人都承擔了比較大的風險。ABS項目的投資者是國際資本市場的債券購買者,大大分散了投資風險。同時,這種債券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通過信用增級降低投資風險,對投資者有很大的吸引力。
4.適用範圍的差異。
BOT是非政府資本對基礎設施領域的介入,其實質是特許期內BOT項目的私有化。所以壹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關鍵部門不能采用BOT。ABS不是這樣的。債券發行過程中,雖然項目的資產所有權屬於SPC,但項目的經營決策權仍屬於原所有者。因此,使用ABS時無需擔心重要項目被外國投資者控制。比如不能采用BOT模式的重要鐵路幹線、大型電廠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都可以考慮采用ABS模式。相比較而言,在基礎設施領域,ABS模式比BOT模式應用更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