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結算業務操作規程》規定,申請人對已背書轉讓或在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的地點簽章的銀行匯票,要求未使用的退回的,應當出具銀行匯票、退票理由和持票人將匯票交給申請人的證明,銀行對未使用的退回予以相應處理。但如果代理行查詢的銀行匯票未被退回,申請人只有在匯票提示付款後才能退回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