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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復議的特點

申請人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的特點是:

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壹種活動,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分級監督的壹種相對規範的活動;

2.只有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管理相對人才能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3、行政復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管理相對人的復議申請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4.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復議申請、調查取證、組織審理,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屬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向派出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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