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追繳贓款贓物是司法機關主動的訴訟行為,是司法機關利用國家強權對犯罪分子非法侵占的他人財產予以追討、剝奪的訴訟活動。對司法機關而言,追繳既是司法機關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
第五條 各級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罰沒財物(包括扣留財物)憑證的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中央級執法機關的憑證,由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鐵道部等主管機關統壹制發方各級執法機關的憑證,由省或縣、市財政機關統壹制發建立嚴格的憑證領用繳銷制度,罰沒財物的驗收、保管制度,財物交接制度和結算對帳制度。
第六條 各種罰沒財物以及追回的贓款、贓物,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