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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要求當事人家屬退還贓款。家屬能知道被偷的錢是什麽嗎?

是的。總的來說是非法所得。

是否退還被盜的錢,要看實際情況。如果家屬需要幫助當事人返還贓款(為了幫助當事人減輕處罰),家屬有知情權,但返還贓款要看實際情況。

如果家屬從中獲利或保留贓款,法院將強制追回。當事人家屬不受益或者不保管的,由當事人家屬決定是否返還贓款,沒有要求。

如果是檢察院要求的,基本是幫助受害方減少損失。同時作為從輕處罰的條件,這種情況壹般是很常見的,只是檢察院不會告訴妳錢是什麽,但是他們說的數字也不會誇大,因為法院會在判決書和檢察院的起訴書中體現出來。

至於回臟不回,量力而行。如果數額特別大,影響正常生活,除非是介於死亡和慢死之間,其他情況可以根據家庭所能承受的底線來考慮。

擴展數據:

收繳和處理不同價格的贓款贓物

罰沒財物和追繳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執法機關收繳的罰沒款、贓款、罰沒物資和贓物,作為“罰沒收入”或者“追繳的贓款贓物”,全額上繳國庫。

任何機關不得截留、支持。金融機構有權扣留其資金或通知銀行從其資金存款中扣除。除錯案外,財政機關不予退還收入。

第十二條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物價管理機關和國家各經濟管理部門,罰款和罰沒物資納入價格,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處罰款、沒收物品,追繳應當上繳國庫的贓款、贓物,由偵查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查處和追繳應當上繳國庫的贓款贓物,由發案單位將其上繳國庫;移送政法機關結案的,由政法機關上繳國庫。

第十五條罰沒收入上繳國庫,按下列規定分別劃歸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

壹、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鐵道部等中央執法機構的罰沒收入,50%上繳中央財政,50%上繳地方財政。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地方國家經濟管理部門查處或判處沒收的收入,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第十六條各級政法機關判處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查處的上繳國庫的贓款贓物,不論案件發生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壹律上繳地方財政。

百度百科-沒收財產和追繳贓款贓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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