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失職的具體行為有哪些?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以上重傷4人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7人輕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
2、造成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5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5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級標準,但3、4級直接經濟損失合計3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5萬元以上;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騙購外匯1萬美元以上或者逃匯1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數據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增加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提高相關保險費率、禁止行業或者職業進入等聯合懲戒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收集、共享、運用和公開,在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公開曝光,加強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第九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準或者受理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取締、處理的;
(三)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拒不撤銷原批準或者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