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壹般的處方藥,我國的《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的個人自用的少量藥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有些國家則不允許將國外處方藥帶入境內,因此,即使是不含特殊管制成分的藥品,也應註意相關國家的有關規定。
海關對中藥材進出境的管理有嚴格的規定。首先,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前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150元,前往國外的,限人民幣300元。其次,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寄往港澳地區的,價值限人民幣100元,寄往國外的,限人民幣200元。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規定(1990年6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2號發布自1990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條旅客攜帶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前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壹百五十元,前往國外的,限人民幣三百元。?
第三條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寄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壹百元,寄往國外的,限人民幣二百元。?
第四條進境旅客出境時攜帶用外匯購買的、數量合理的自用中藥材、中成藥,海關驗憑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制發的“外匯購買專用章”的發貨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不準帶出。
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如何攜帶和郵寄藥品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