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銀行的規定,無論存款繼承人是轉存還是支取存款,都要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1)存款人死亡後,法定繼承人應向銀行營業網點所在地的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證書,憑此證書在銀行辦理存款轉移或支取手續。存款繼承權有爭議的,法定繼承人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到銀行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取手續。
(2)存款人死亡後,法定繼承人未向銀行營業網點所在地的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證書,而是直接到銀行支取或轉賬的,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轉賬,對其後發生的存款繼承糾紛和爭議,銀行概不負責。
(三)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中國的外國公民(含無國籍人)在境內銀行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在中國境內的,憑原存款人死亡證明向存款銀行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銀行憑繼承證明辦理存款轉移或支付手續。但是,同中國締結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人,按照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4)繼承人在國外的,可以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銀行可以據此辦理存款繼承手續。
(五)存款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遺囑,原存款人根據財政部門的規定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的,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原存款人是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存款可以轉為集體所有制。上繳國庫或者轉為集體所有的存款不計利息。
二。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二)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3)死者死亡證明和戶籍註銷證明;
(4)被繼承人子女的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
(5)死者親屬關系證明(由死者人事檔案部門填寫);
(6)所有繼承人與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
死者遺產的處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6月22日發布的《關於查詢、止付或者沒收銀行個人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存款轉移或者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1980+065438+:
(1)存款人死亡後,為證明其身份並有權支取存款,法定繼承人應向當地公證處(未設立公證處的,應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下同)申請辦理繼承證書,銀行據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存款繼承權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辦理轉賬或支付手續。
(二)華僑、華裔外國人、港澳同胞在境內銀行存款或者委托銀行代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確實死亡的。法定繼承人在國內的,憑原存款人死亡證明(或其他能證明存款人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繼承證書,銀行據此辦理存款的轉移或支付手續。
(三)定居在我國銀行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存款,其轉移或支取手續與我國公民的存款相同,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同中國締結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人,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4)繼承人在國外的,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銀行可據此辦理存款的轉移或支付手續。
(五)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按照財政部的規定上繳財政部門保管,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存款可以轉為集體所有制。這種上繳國庫或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存款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