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1韓國法務部發布了該通知。10-026.該通知結合了《出入境管理法實施令》、《濟州特別自治道設立和國際自由城市發展特別法》、《旅遊振興法》、《溫泉法》、《國土規劃利用法》和《農業漁村開發法》的相關規定,確立了在濟州島投資取得永久居留權制度。
通知中提到的投資對象為“* *筒狀公寓、度假村、療養院、別墅等羈押設施。以在冀州自治州州長(相當於中國總督)批準的地產內耕種為目的。滯留設施的範圍包括觀光項目、觀光和園林建設項目、溫泉開發項目、園林設施項目、農業和漁村觀光養殖園林項目、觀光農業園林項目。”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通知中提到了租賃和抵押。上述設施可在6個月內租賃,可在超過投資標準金額(5億韓元)的範圍內設定抵押擔保。
二。中國城市企業和個人境外投資管理規定
我國《境外投資管理法》和《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對我國企業對外投資做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法》,境外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者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取得該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和經營權的行為。”根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現有企業或項目權益的行為。,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批準。”
我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批準,可以購匯或者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三、韓國《外國投資促進法》新修訂版. mofcom.gov.cn/spbg/show.php?id=6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