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財產對外轉讓、出售和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申請人應當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當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繼承過戶。申請人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代為接受申請材料。
第六條移民轉移時,需壹次性申請轉移出境的財產總額,逐級匯出。首次可匯出的金額不超過申請轉讓的全部財產的壹半;第壹次匯出1年後,剩余財產不能匯出超過壹半;從第壹次匯款起2年後,剩余財產全部可以匯出。申請轉讓的全部房產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準可壹次性匯出。
從同壹被繼承人處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要轉移出境的,必須壹次性申請,可以1次匯出,也可以分期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當分別申請,分別匯繳。
第七條申請向境外轉移財產,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擴展數據:
根據《個人財產對外轉讓、出售和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申請移民轉移的申請人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學的原因;財產性收入的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
二、由申請人本人簽署的《移民財產轉移申請人表》。
三、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的《個人財產轉讓外匯業務申請表》。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移民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出國定居證明。
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內地戶籍註銷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特區護照。
五、申請人的產權證明文件。如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證明文件。
6.申請轉讓財產所在地或者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或者完稅證明。
七、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第二次(含第二次)後匯出資金的,需提交申請人前1次匯出時所在地外匯局對申請人出具的核準批復和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文件(以下簡稱“核準文件”),向原核準地外匯局申請核準購匯匯出。
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協議及相關產權證明未經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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