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目前付款方式最多的是電匯和信用證,先說電匯。如果交易方式是CIF,那麽我們壹般會先給客人預付30%的貨款,等我們安排好要發貨的貨物後,再讓他們付70%。當然,我們都選擇船公司的提單。如果沒有特殊原因,我覺得這種支付方式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是FOB條款,外賓指定貨代,但這些指定貨代壹般只出具本國或外國貨代的提單。我們也按照CIF的支付方式做了壹些訂單沒有任何問題,因為這樣的支付方式已經癱瘓了。但是隨著業務量的增加,國外的客人基本都是做FOB價格,所以有很多指定的貨代。然而,我們的出口商對這些貨運代理知之甚少,他們的聲譽也不清楚。我們也聽說過外賓與貨代勾結詐騙。貨代提單的可靠性是無法和船公司提單相比的。我們現在擔心的是,在FOB條件下,我們將預付30%,其余的將由客人在傳真貨代的提單後為我們安排。最壞的情況,我們擔心壹些貨代會直接把貨放給進口商,這樣我們出口商就可以。如果是信用證支付方式,出口商在CIF條件下很容易控制產權,這裏我只說FOB條件下的情況。眾所周知,信用證是壹種銀行信用。只要單據壹致,信用證要求壹致,在有效期內交付開證行就可以獲得貨款。但在FOB條件下,貨代出具提單,物權在國外貨代手裏,只要客戶和貨代達成協議。有可能直接拿貨,有問題。如果貨運代理提單的某些細節與信用證不符,那麽就會出現不符點,銀行拒絕付款,那麽出口商仍然會面臨兩種貨物都被付款的風險。關於簽訂帶有FOB條款的出口合同,外經貿部此前已經下發了《關於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在1點中強調,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拒絕FOB條款。說明出口中使用FOB術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空間”。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外貿企業以付款交單方式簽訂FOB合同,是壹個可以抓住很多商機的選擇。我們在這裏討論的是外貿企業做出這種選擇後,必須采取各種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商業匯票專題1。我國外貿企業要嚴格按照出口合同發貨,做好單證,防止買家找借口拒付貨款。2.國外的代收行最好不是進口商指定的,必要時應事先征得代收行的同意。3.對於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使用付款交單方式時要非常小心。4.使用見票後付款方式時要謹慎,因為付款交單有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URC522第7條特別指出:“托收不應包含以付款方式交付商業單據的遠期匯票。”其用意是不鼓勵出口商采用付款後交單,因為有些國家將付款後交單視為承兌交單,如果出口商堅持采用付款後交單,後果自負。保險應由買方辦理。為了保證貨物的安全,保護我們的利益,我們可以單獨投保“賣方利益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可以辦理這項業務,保險費按投保險種正常費率的25%收取。投保後,如果貨物遇險,買家未能支付贖單,我們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金額以即期付款交單方式支付。出口企業收到保證金後即可發貨,從貨款中扣除收到的款項,余額委托銀行代收。如果拒絕收款,出口商可以將貨物運回或轉售,並從收到的款項中扣除損失費用。如果采用這種方法,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貨物的裝運是以電匯方式向賣方提交預付款為前提的。7.可采用國際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險控制風險,事後可采取補償措施委托催收公司催收賬款。歐美國家使用商業信用的比例很高,但是壞賬率很低。根本原因是這些國家都通過加強風險管理來消除商業信用風險。風險防範措施主要是以上三種:國際保理、出口信用保險和委托催債公司催收賬款。目前,我國外貿企業還沒有充分利用這三種方法。在以付款交單方式簽訂FOB出口合同時,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這三種風險防範措施來確保我們的利益。更多信息請找法律編輯推薦他們:即期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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