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屠宰羊每只繳納5元;
(二)屠宰豬、馬、騾、驢每頭(馬)繳納10元;
(3)屠宰牛、駱駝每頭(峰)支付15元。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屠宰稅的,應當按照屠宰稅納稅義務發生時的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第五條下列單位和個人免征屠宰稅:
(壹)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集體夥食單位自養和屠宰豬、羊;
(二)信仰伊斯蘭教的居民在開齋節、開齋節、聖餐節期間宰殺自己、食用牛羊的;
(三)由國家或者集體單位出資的敬老院(含農村分散五保戶)、福利院、光榮院、精神病院、孤兒院、殘疾人療養院、收容遣送站等集體餐飲單位,自行飼養、自行屠宰、食用豬、羊的;
(四)因自然災害,凡免征農業稅的農民在災害發生當年屠宰的自養牲畜。第六條屠宰稅由應稅牲畜屠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各級人民政府的農業、防疫、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第七條屠宰稅在屠宰地繳納。第八條屠宰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牲畜屠宰之日。
帳簿健全,能準確反映牲畜屠宰數量的納稅人,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後,應於每月終了後7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納稅人應當在屠宰後5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第九條專營或者兼營屠宰的屠宰者,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第十條地方稅務機關有權對銷售應稅牲畜肉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務檢查。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出示屠宰稅完稅證明。沒有屠宰稅完稅證明的,由稅務機關補征屠宰稅。第十壹條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屠宰稅,並按稅額3%至5%的比例支付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稅務機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單位制定。第十二條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提取屠宰稅總額的7%作為征收資金。具體提取和使用辦法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代征手續費從代征資金中收取。第十三條屠宰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裏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