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合作區行政區域內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合作區的行政規章;
(三)統籌安排合作區內的投資項目,並按規定權限審批;
(四)負責合作區土地的規劃、征用、開發和管理;
(五)合作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規劃和管理;
(六)負責合作區的財政、稅務、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
(七)興辦和管理合作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
(八)負責合作區的環境保護;
(九)處理合作區的外事,管理進出口業務;
(十)協調合作區內有關部門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壹)負責合作區的社會治安;
(十二)調解合作區內的糾紛;
(十三)上級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八條合作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發展建設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幹的原則,經批準設立若幹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合作區的各項行政事務。第三章投資和經營第九條合作區的投資和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中外合資企業;
(二)中外合作經營;
(3)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獨立經營或者聯合經營;
(五)補償貿易;
(6)租賃;
(七)購買合作區內的債券和股票;
(8)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按照本條第(壹)、(二)、(三)項方式投資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第十條中外投資者在合作區投資興辦企業和各項事業,應向合作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按規定分別辦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第十壹條合作區內的中外投資企業應當在合作區所在地設置會計賬簿,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合作區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第十二條合作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合作區內的中國銀行或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銀行開立賬戶。第十三條合作區內的企業可以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或者國家批準的其他保險機構在合作區內辦理各項保險業務。第十四條合作區企業歇業、停業,應當向合作區管委會報告,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辦理歇業、停業手續。企業的資產可以轉讓,外匯可以按規定匯出。第四章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合作區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政府給予琿春經濟開發區和合作區的壹切優惠待遇。第十六條合作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以及合作區的情況,制定適用於合作區的優惠政策。第五章勞動管理第十七條合作區企業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由企業自行確定,並報合作區管委會備案。第十八條企業可以聘用技術、咨詢、管理人員和工人,或者委托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代為聘用,並實行勞動合同制。對違反勞動合同的員工,可根據合同及相關規定予以辭退、開除或其他處理。第十九條企業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補貼制度,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支付和提取職工勞動保險和福利費用。第二十條合作區內的企業應當有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保證員工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