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付匯電子數據核查:出口付匯電子數據核查的本次核註金額不得大於出口可收匯額度。
3.出口貿易融資業務電子數據核查:出口貿易融資業務電子數據核查的本次核註金額不得大於出口可收匯額度,可收匯額度不足的,未經登記,金融機構不得向B類企業發放出口貿易融資款。
4.其他業務電子數據核查:電子數據核查的本次核註金額不得大於出口可收匯額度進口可付匯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