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可以對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收支的合規性以及提交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壹條外匯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壹)要求被審計企業和經辦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書面材料;
(二)約見被核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經辦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
(三)實地查閱、復制被核查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相關資料;
(四)其他必要的現場核查方法。
被核查單位應當配合外匯局進行現場核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隱瞞。
第二十二條外匯局采取本指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方式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人員至少兩名,持證上崗。現場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