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外匯局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壹定期限內的進出口數據和貿易外匯收支數據進行總量比對,核查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及其與進出口的壹致性。
第十八條 外匯局對貿易信貸、轉口貿易等特定業務,以及保稅監管區域企業等特定主體實施專項監測。
第十九條 外匯局對下列企業實施重點監測:
(壹) 貿易外匯收支與貨物進出口匹配情況超過壹定範圍的;
(二) 經專項監測發現異常或可疑的;
(三) 其他需要重點監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