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管理,統壹向金融機構發布名錄。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第十壹條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企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外匯局可根據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狀況及其合規情況註銷企業名錄。
第十二條 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應當簽署《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承諾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外匯局對新辦理名錄登記的企業實行輔導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