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事先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資本金驗資。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驗資詢證後,為企業出具驗資報告。銀行不得為未完成驗資手續的資本金辦理結匯。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累計驗資金額。二、會計師事務所為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驗資而向外匯局詢證外方出資情況以及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支付結匯等業務,均應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系統辦理。三、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支付結匯業務,應當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付結匯的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買非自用境內房地產。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證券投資,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境內股權投資,其資本金的境內劃轉應當經外匯局核準後才可辦理。四、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壹)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二)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見附件1)。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業或個人簽發,銀行據以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對外支付的書面指令。(三)資本金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應含商業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戶號碼、資金用途等。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須提交該筆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使用的說明。(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壹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的回函)。(五)前壹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格式見附件2)和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等有關憑證的復印件。若該筆結匯為壹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壹筆,企業應當於結匯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六)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企業備用金結匯的,企業無需提交第(三)(五)項文件,其資本金賬戶利息可憑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直接辦理結匯。銀行應當根據上述材料認真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與合規性,如發現各項材料之間不能互相印證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為該企業辦理相關業務。五、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及人民幣賬戶開立在同壹家銀行的,結匯銀行須在當日辦理完畢結匯、人民幣資金入賬及對外支付劃出手續;不在同壹家銀行的,結匯銀行在辦理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出時,應當在劃款憑證上註明資本金結匯字樣,人民幣資金劃入銀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含劃入當日)根據支付命令函辦理該筆資金的對外支付劃轉手續。企業資本金結匯用於本企業備用金周轉、工資獎金發放的,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在企業自身的人民幣賬戶留存。六、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外國投資者轉讓所持境內企業股份或權益而收取的外匯購買對價,應當通過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辦理入賬及結匯。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及資金入賬應當經所在地外匯局根據相關規定核準,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準件辦理相應業務。境內機構或個人將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資金結匯的,應當按照支付結匯制度的有關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壹)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見附件3)。(二)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三)前壹筆資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格式見附件4)和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等有關憑證的復印件。若該筆結匯為壹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壹筆,境內機構或個人應當於結匯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七、銀行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轉存定期遠期結售匯及掉期、結構性存款等所涉同壹賬戶項下且無需外匯局核準的資金劃轉業務時,應當以同壹賬戶項下不同子賬號的方式進行操作,劃轉資金均應納入資本金賬戶限額並按其收支範圍進行管理,不得違規將資本金賬戶資金劃入其他外匯賬戶。八、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嚴格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資本金結匯時所提交的材料,及時將資本金結匯情況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系統向外匯局反饋。銀行反饋的相關信息將自動進入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九、外匯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等業務的監管,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及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流向和使用情況進行延伸檢查。發現有以下違規情形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壹)擅自改變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二)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未使用的人民幣貸款的。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通知(匯發[2001]14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2]5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42號)等文件所涉資本金及其結匯管理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十壹、接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將通知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將通知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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