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各種經濟性質的單位。年終匯算清繳時,需要向主管稅務機提交mu核單,確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反映的情況是否真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管理的規定。
企業進行最終結算所需的資料主要包括: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登記證(外資企業適用)復印件(蓋章)
2.企業本年度(1-65438+2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蓋章);
3、上壹年度的審計報告(年審)、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驗證報告;
4.地稅綜合申報表(1-65438+2月)和增值稅繳款書(1-65438+2月)復印件(蓋章):
5.1月份各稅種電子收據(蓋章);
6.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表復印件(蓋章)(4個季度);
7.總賬、明細賬(包括費用明細賬)和會計憑證:
8.現金盤點表、銀行對賬單、余額調節表(蓋章)
9、固定資產盤點表、固定資產及折舊明細表(蓋章);
10.享受優惠政策的稅務機關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11.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
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