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壹。我國《比爾·勞》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背景:
1.抽屜:
簽發票據並交付給他人的是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出票人應負責保證匯票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承兌。收款人和適時執票人壹般是出口商,因為出口商在出口貨物或服務的同時或稍後向進口商支付此付款單,命令後者付款。
2.付款人/付款人:
又稱“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據金額,並接受付款指令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商或銀行。托收支付方式下,壹般是買方或債務人;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壹般是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
3.收款人:
是要求付款人用匯票支付匯票金額的人。是匯票的債權人,通常是賣方,也是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