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BillOfExchange,Bill,Draft)是壹種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是國際貿易中使用頻率的支付工具,各銀行印制的匯票格式和內容大體壹致,由賣方以英文填寫做成正本壹式兩份,使用原則為“付壹不付二”“付二不付壹”,匯票做成後可以分兩個郵政班次向國外寄發(以防在郵程中丟失),也可壹次寄出,常見的匯票為即期/遠期的跟單商業匯票,有些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匯票的流轉程序在逆匯時是出口方(受益人)—銀行—進口方(申請人),在順匯時則是進口方—出口方—銀行。
二、匯票的內容和制作要求根據各國法律規定,匯票是種要式的有價證券。
匯票上通常包括下列內容:匯票名稱、出票依據、L/C號、開證日期、大小寫金額、出票日期和地點、匯票付款期限、受款人、受票人、出票人(以上通常為必填項目)、匯票號、利息利率、匯票失效條款、對價付訖條款、免於追索、禁止轉讓規定等,並非所有匯票上印制的內容都需要填寫,不同付款方式下某些匯票內容的填寫會略有區別。
1.當事人。壹張匯票通常涉及出/開票人(issuer/drawer)、受票人/付款人/致票人(drawee/payer)和收/受款人(payee)三方。
出票人應出現在匯票的右下方,壹般以與發票相同的簽字蓋章的形式體現;受票人則在左下方(To之後),每張匯票必須以指定的銀行或開證行作為付款人。當L/C要求開立匯票而又未明確付款人時,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當L/C要求“Drawnonus”時也填寫開證行,當L/C具體指定了付款人時應從其規定,當L/C要求匯票“Drawnonapplicant”時填寫開證人名址(但這種匯票只相當於壹張普通單據),托收付款時填寫進口商名、址;收/受款人也叫匯票的擡頭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人(可以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人),匯票的擡頭人通常有三種寫法:第壹,記名擡頭(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Paytotheorderofxxx”或“Paytoxxxororder”,最常見),第二,限制性擡頭(填“Paytoxxxonly”或“Paytoxxxonly,nottransferrable),第三,持/執票人擡頭(“Paytothebearer/holder,很少使用)。
匯票當事人還可能包括承兌人(ac鄄ceptor)、背書人(indorser/endorser)、被背書人indorsee/endorsee)、保證人(guarantor)和持票人(holder)等。
2.幾個時間/期限。主要包括出票日期、付款期限和L/C方式下的開證日期。
出票日期通常可以在提單簽發日期之後,匯票上記載出票日期的主要意義在於確定匯票的有效期、到期日;付款期限的填寫:即期L/C條件下,在匯票中的At和sight之間打上“xxx”或“***”或“---”等符號,遠期則在At後根據實際情況打上具體期限(例:L/C要求匯票為at30daysaftersight,則在At和sight之間打上“30daysafter”字樣),托收時在匯票中的At之前打上D/P或D/A,余下內容的填寫與L/C條件下的要求相同;開證日期則只出現在L/C方式下的匯票中。
3.金額。大小寫金額要壹致,註意貨幣符號和數字的順序,習慣在大寫數字前加“Say”或“Total”,在數字後加“Only”,大寫寫法應註意小數部分的表達,例:USD0.58可表達為USDollarsPointFiveEight;CentsFiftyEight;58/100,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小數,匯票金額必須與發票壹致,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或出現UCP500第37條b款規定的情況。
4.其它內容出票依據(Drawnunder)表明根據什麽填寫制作匯票。L/C條件下有三項(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這是開證行在壹定的期限內對匯票的金額履行保證付款責任的法律根據;托收項下可填寫Inv.No.(發票號碼),B/LNo.(提單號碼),S/CNo.(合同號碼)或合同中的貨物名稱等。
出票地和付款地。前者在出口方所在地;後者表現為付款人的地點(既是匯票金額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絕證書做出地),規定地點的意義在於便於當事人準確把握匯票的法律適用問題。
匯票號碼(為方便查閱、對比,多數公司通常使用與發票號碼相同的號碼);對價付訖(可以空白);各種批註(應按要求加以滿足)等。
三、匯票應用需註意的事項
1.正確理解和把握匯票的付款期限。如L/C中要求匯票為Atsight/ondemand/onpresentation或對種類沒有具體規定時,壹定制作並提交即期匯票,如要求遠期匯票,則必須清楚有關期限、期限起算及到期日如何確定。
計算遠期匯票的起始時間的方法有: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提單日/交單日/其他特定日後付款等;對遠期匯票中表明“30daysaftersightofdraft”和“30daysafterdateofdraft”的規定應加以區別:前者指付款人見票承兌後30天付款,後者指匯票出票日後起算30天付款;對“At60daysafterdateofB/L”和“At60daysfromdateofB/L”規定的區別也應明確:按後者操作,受益人可提前壹天結匯。
UCP500對使用“from”和“after”確定匯票到期日的做法未做規定,ICC認為“‘from’包含所述期限的第壹天,而‘af鄄ter’則從次日起算”,ISBP規定兩者均不包括所述日期,除非L/C有相反規定,實踐中又有不少其它觀點,避免對此產生不同意見的最簡單辦法就是早出單、早交單。
匯票到期日的計算準則。“算尾不算頭”(從見票日第二天起算);月份為日歷月,不考慮每月的具體天數(如見票為Jan31st,見票後1個月、3個月付款的到期日分別為Feb28/29、Apr30);ISBP規定,到期日如是付款地銀行工作日,款項應於到期日在匯票或單據的付款地立即予以支付。如到期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應在到期日後的第壹個銀行工作日付款,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
2.貨款支付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證時,應制作兩張匯票,各按相應規定填寫,兩者之和等於發票金額;L/C下的匯票,如L/C沒有規定,則應與發票額相同,如規定為發票額的壹定百分比,則按規定填寫。托收條件下的匯票須在出票依據欄內或其他位置加註“ForCollection”字樣。
3.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來證金額如有“About”字樣,則可允許有10%的增減幅度。
4.來證對匯票受款人未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在匯票的受款人欄填寫“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由中國銀行指定),也可以填寫本公司外匯基本帳戶開戶行。
5.不使用匯票的情形。實際業務中並非所有交易都需要使用匯票支付貨款,不需要匯票的情形有:即期和延期付款信用證交易(可以不出匯票);電匯(T/T)、信匯(M/T)和賒帳交易(O/A)(不需要匯票);合同/信用證不要求的時候(進口商/開證行為避免使用匯票而支付印花稅不要求出匯票)。
6.假遠期L/C的匯票制作與真遠期基本壹樣,但通常註明:“Negotiableonsightbasis”字樣。
7.匯票的轉讓。匯票可以通過背書或僅通過交付進行流通轉讓,背書有多種,空白背書最常見。
8.匯票錯誤的更正。原則上講,匯票的票面應整潔、清楚,不得加註與匯票無關的內容,不得有絲毫差錯,金額不得塗改,但實際制作匯票時可能會在幣別、期限和付款人上出錯,ISBP規定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尚未認證、簽證或采取類似措施的匯票如有更正,必須在表面看來經出票人證實(即在更正處加蓋更正章),有些國家和地區不接受附有更正的匯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證實。
四、匯票條款分析
1.如信用證規定“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制作匯票時在付款期限欄只須寫:“At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註意,信用證中的“our counter”指的是開證行櫃臺,在實際制單時壹定要改為“your”。
2.若信用證中規定:“The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ing at 60 days after sight and 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 with interest added at the rate of 14.5%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date of receipt of remittance in Tokyo for account of the accountee”,制作匯票時應明確這是壹份假遠期信用證,賣方應按規定開60天遠期匯票,但賣方可即期獲得貨款,付款到期日前的按14.5%年利支付的利息由買方承擔,在匯票上At和sight之間填寫“60daysafter”,然後註明“Negotiable on sight basis”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