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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承兌流程是怎樣的?

票據承兌流程是怎樣的?

壹、驗收程序:

1.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提示承兌的匯票。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後,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收據上應註明提示承兌匯票的日期,並應簽名。

2.驗收記錄的項目。付款人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名;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承兌日期為付款人收到提示匯票後第三日。

3.付款人不得對承兌匯票附加條件。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接受。

二、驗收原則:

1.自由接受原則。票據的受票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獨立意思決定是否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受票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有壹定的資金往來或未按承兌協議承兌匯票,也只承擔票據以外的責任。

2.完全接受的原則。我國票據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法事實上否定了部分承兌,付款人的部分承兌應當視為附條件承兌,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視為拒絕承兌。這就是票據法上的完全承兌原則。

3.簡單接受原則。我國票據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付款人不得對票據承兌附加條件;附條件承諾的,視為拒絕承諾,不具有承諾的效力。這就是票據法上的簡單承兌原則。

1.對票據承兌人的要求。作為票據承兌人,在接受承兌後,必須遵守匯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條件或更改承兌日期,因為匯票上記載的事項都是商品交易雙方協商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而且承兌後必須在票據正面證明。“同意按照匯票要求在到期日支付票款”字樣,標註承兌日期並簽名。票據壹經承兌,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不能退回撤銷承兌。

2.持票人取票前提示。匯票必須在承兌前出示,因為它壹般由債權人持有。就票據而言,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在誰手裏,只有持票人出示票據才能辦理承兌業務。持票人要求付款,首先要在票據到期前提醒付款人,還要證明債權人的身份。壹般來說,票據法規定有提示日期,付款人收到持票人的提示付款後,應當作出是否付款的答復。由於匯票的到期日是從承兌之日起算的,持票人應當盡早承兌,承兌前付款人對匯票不負責任。票據承兌提示是持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程序,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提示,確保債權的及時支付。

3.如匯票被拒,應出具“拒絕證明”。如果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付款未被接受或不能被接受,這是壹種拒絕行為。匯票被拒絕承兌後,持票人應要求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證處出具“拒絕證明”,內容應包括拒絕理由、金額、年、月、日等。並被簽署。持票人可以憑“拒絕證書”對轉讓匯票的前手背書人或者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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