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人簽發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收款人向匯票記載的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承擔付款義務——銀行收取壹定的手續費。
2.這是因為在出票前,受票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資金關系,出票人與受票人之間存在壹定的資金往來,或者受票人對出票人負有債務。
3.因此,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為了使付款人做好付款準備,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應當表示意思表示。
4.付款人壹旦承兌,就成為承兌人,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相反,如果付款人不同意承兌和簽署票據,則不會產生票據責任。付款人不同意承兌,對收款人不負責任,只是違反了對出票人的約定義務;形成違約,從而對出票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票據責任。收款人因付款人不同意承兌,不能要求付款人承擔責任,只能對其前任行使追索權。
5.註意事項:承兌匯票只適用於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見票即付的票據不需要提示承兌,所以不存在承兌行為。同時,沒有必要接受出票人和付款人為同壹人的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