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於4月29日1977通過決議,旨在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決議規定了三項原則:壹是基金組織成員有義務避免操縱匯率、操縱國際貨幣體系、阻礙其他成員國有效調整國際收支,或不公平地獲得優於其他成員國的競爭地位;第二,如果外匯市場的失序對成員國貨幣匯率構成短期幹擾,為了消除這種失序,有關成員國應在必要時幹預外匯市場;第三,這種幹預應充分考慮其他成員國的利益,包括所涉及的外匯發行國的利益。
有分析指出,是否將壹個國家列為匯率操縱國更多是出於政治因素,經濟和金融因素可能退居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