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或套算成約定的外幣”。“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人民幣現金,如需折合外幣,按
繳款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因此,投資方在匯率並軌前繳款,則應按並軌前的當日牌價折算。匯率並軌後繳款的,應按並軌後的當日牌價折算。增加投資的折算也按上述規定辦理。
二、匯率並軌前所發生的外匯業務按並軌前的匯率執行;匯率並軌後所發生的外匯業務壹律按新的匯率執行。
三、外方所得的納稅後的人民幣利潤,如需匯出境外的,可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購匯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進入外匯調劑中心調劑,按成交時的調劑價格買入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