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2011〕4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和規範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防範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現就進壹步明確和規範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進壹步規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金支付結匯管理
(壹)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境內股權投資。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股權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匯資本金、境內中資機構以資產變現賬戶內的外匯資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外匯出資管理原則辦理。
(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辦理結匯業務的銀行應要求企業提交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以及相應的非稅繳款通知單等材料,嚴格審核相關合同、繳款通知單以及結匯支付財政專戶之間的壹致性。非房地產類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
(三)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發放委托貸款、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借款。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已使用完畢的銀行貸款(含委托貸款),銀行應要求結匯企業提供原貸款合同(或委托貸款合同,下同)、與貸款合同所列用途壹致的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發票、原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發放對賬單等貸款資金使用完畢的證明材料,並留存復印件備查。(四)完善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不得以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交付各類保證金。境內個人或機構(不含銀行)接收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交付的各類保證金,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該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存入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保證金”;支出範圍為“退回原劃入賬戶”。銀行應嚴格按照保證金專用外匯賬戶收支範圍辦理相關資金劃轉業務。保證金專用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
二、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的管理
(壹)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其外方股東出資須按期足額到位,其實際可對外借款額度按政策規定的借款額度上限乘以外方股東出資到位比例進行計算。
(二)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逾期及展期外債的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發生逾期且未辦理外債變更登記手續的,外匯局暫停受理其新借外債的登記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發生逾期或展期,且實際借款期限(自該筆外債的首次提款日至當前日期或新約定的到期日)超過1年的,按發生額將此筆外債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額度控制。
三、進壹步規範土地保證金賬戶管理
競標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通過保證類專用賬戶進行。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賬戶名稱變更為“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土地保證金賬戶)。該賬戶的收入範圍調整為“存入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所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支出範圍調整為“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將原幣劃轉至外國投資者後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按原路徑匯出境外,或憑原劃出核準件劃回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賬戶”。土地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
四、完善個人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管理境內個人收取向外國投資者轉讓所持境內企業股份或其他權益所得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資產變現賬戶)。銀行辦理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時,應留存相應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表復印件。境內個人可憑相應資產變現收入完稅憑證向銀行申請辦理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境內個人以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所得人民幣支付本次資產變現收入稅款的,可直接憑繳稅通知書辦理結匯,無須提供相應的資產變現收入完稅憑證。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盡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
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二〇壹壹年十壹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