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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損益是什麽

亦稱匯兌差額。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於采用不同貨幣,或同壹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采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企業經營期間正常發生的匯兌損益,根據產生的業務,壹般,可劃分為四種: 1、“交易外幣匯兌損益”  在發生以外幣計價的交易業務時,因收回或償付債權、債務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交易外幣匯兌損益”; 2、兌換外幣匯兌損益”  在發生外幣與記賬本位幣,或壹種外幣與另壹種外幣進行兌換時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兌換外幣匯兌損益”; 3、“調整外幣匯兌損益”   產生匯兌損益的因素在現行匯率制下,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性債權、債務和外幣性貨幣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匯率進行調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幣匯兌損益”; 4、“換算外幣匯兌損益”  會計期末為了合並會計報表或為了重新修正會計記錄和重編會計報表,而把外幣計量單位的金額轉化為記賬本位幣計量單位的金額,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 “換算外幣匯兌損益”。 企業除了上述四種正常經營期間內發生的壹般外幣業務匯兌損益以外,還有非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和經營期間特殊外幣業務發生的匯兌益。包括企業開辦期間收到外幣性投資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的匯兌損益;企業籌建期間由於外幣收付業務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清算期間由於企業各項資產及外幣性長短期債權、債務的調整和結算處理而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特殊外幣業務,如外幣性長期投資、外幣性長期負債、外幣性的風險規避措施等經濟業務也都會產生匯兌損益。  壹般認為,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在期末確認其匯兌損益實現,而不管其實實際的業務是否已經發生。也有人認為,本期匯兌損益的確認,應以實現為準,即以實際的外幣買入賣出已經發生,外幣性的債權、債務在本期已經結算,以此作為確認匯兌損益的依據,未實現的匯兌損益要遞延到以後會計期間,即當實際業務發生或已經結算完成後,才能作為已實現匯兌損益,計入該期的損益表。 1、匯率對匯兌損益的影響   匯率是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和交換比例,也是壹國的貨幣單位用另壹國貨幣單位表示的價格。記賬匯率是記錄外幣業務發生時所用的匯率。匯兌損益產生於匯率的變化。記賬匯率的種類及記賬匯率所屬時間的不同。都會對匯兌損益產生影響。財政部94財會字第05號文件《關於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中認定記賬匯率是市場匯價。關於市場匯價這壹提法,可以將其理解為任何壹家金融機構外幣買賣的價格,且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匯和現鈔也存在差價。因此應將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的匯率確定為現匯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平均數,即中間價。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94匯資函字第144號文件《關於對匯率並軌後合資雙方匯率折算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賣出中間價作為外匯唯壹的折合和記賬標準。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壹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采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1、合同或章程有約定匯率的,就按約定的匯率入賬。2、合同或章程未約定匯率的,如果註冊貨幣與記賬本幣壹致的,可采用當日匯率記賬;如果註冊 貨幣與記賬本幣不壹致,應當按第壹期第壹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匯率記賬。對於投入的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按投入當日或當月1日的匯率入賬。 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習慣,往往各行其是,並沒有完全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內部如果采用不同的記賬匯率,在購貨或銷貨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同的購貨成本、不同的銷售收入等。造成會計處理的不壹致,會使會計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業采用不同的記賬匯率時,企業之間會計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2、兩種交易觀  對匯兌損益的影響國際上對外幣購銷業務按月末調整法處理月末與最初記錄的差額時有兩種觀點:壹筆交易觀點和兩筆交易觀點。壹筆交易觀點是把外幣的購銷業務和它的結算看作壹筆業務,是壹筆業務的兩個階段,其產生的折算差額不作為匯兌損益,而追溯到最初發生的外幣業務,將差額調整到原來發生的購貨成本的銷售收入上,等到債權債務結清,這筆交易業務才算完成。這種方法需對折算差額調整為原來入賬的相關賬戶,手續較復雜,工作量也較大。特別是外幣購銷業務發生所引起債權債務結算在不同會計期間的情況下,對原來入賬的購貨成本和銷售收入進行追溯調整則更為復雜,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同時,當匯率變動較大且交易金額較大時,將導致成本、收入及利潤的確認出現較大誤差,降低企業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因此,這種方法大多數國家沒有采用,只在少數業務中應用。 兩筆交易觀是以外幣業務的實際發生為業務完成的標誌,將購貨與付款、銷貨與收款作為兩筆業務處理。在會計期末和貨款結算日,因匯率差異而產生的折算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計入財務費用,不作為資產或購貨成本或銷售收入調整項目處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處理外幣業務時采用此種交易觀,國際會計準則也認為:“由於結算貨幣性項目,或者按不同於在本期最初記錄的或在前期財務報表中所運用的匯率報告貨幣性項目而產生的匯兌差額,應在其形成的當期確認為收益或費用”。我國1993年7月1日實行的《企業財務通則》也規定了企業應采用兩筆業務交易觀點,在匯率變動時要確認匯兌損益,而不影響交易發生時的購貨成本和銷售收入。這種處理方法簡便,有利於操作,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但是,對於未實現的匯兌損益同樣確認為當期的損益,象其他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和費用壹樣,不利於有關人員作出正確的決策。 3、已實現損益和未實現損益  對匯兌損益的影響 已實現匯兌損益是指通過新的外幣業務的開展,正式得以實現的匯兌損益。這種損益壹般不會再隨匯率的變化而變化,是已定的收益或損失。未實現匯兌損益是指由於匯率變動在賬戶中已經產生,但壹直沒有實現的匯兌損益。如果匯率發生新的變化,這部分匯兌損益還會隨之變化,與此有關的損益尚未最終確定。對於這兩種匯兌損益是否應計入本期損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壹種認為對於計入本期損益的匯兌損益應按收付實現制作為核算基礎,即本期實現的匯兌損益應確認為本期損益,本期未實現的匯兌損益不能確認為本期損益。這種處理方法能夠真實反映本期損益,但是企業由於其他業務都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惟獨外幣業務采用收付實現制,有悖於壹致性原則。 另壹種認為對於計入本期損益的匯兌損益應按權責發生制作為核算基礎,即不管已實現的匯兌損益還是未實現匯兌損益都應計入本期損益,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確認其匯兌損益已經實現,因此期末應對各項外幣性債權債務和貨幣資金按現行匯率調整所有外幣賬戶的余額,產生的匯兌損益不管是否在本期內實現,均應計入本期損益。這種處理方法與企業整個經濟業務的處理壹致,但是在匯率波動較大或匯率持續單向變動時,賬面所反映的損益會長期虛增或虛減。當匯率持續向上或向下變動時,要不斷調整未實現的匯兌損益,尤其是那些長期性的外幣債權債務賬戶,會使匯兌損益出現大額的收益或損失,從而造成賬面利潤虛增或虛減,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分配,虛增時會超額分配利潤;虛減時會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企業的信用度,對那些想操縱利潤的企業來說,可能會隨意調整匯兌損益,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此外還有壹種,就是未結損益調整為已結損益的調整額。 編輯本段匯兌損益帳務處理方法  不同性質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不同的會計報表,影響財務報表上的不同內容。 對於交易損益來說,由於它是隨著外幣業務的產生而產生的,而外幣業務由通常對應著壹定的貨幣兌換行為,所以交易損益會真正發生,即交易損益的產生會最終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入流出量。因此,交易損益應當計入企業的損益表,影響企業的應稅收益。 對於換算損益來說,它只是換算外幣財務報表的過程中,由於使用的匯率不壹致而產生的壹個差額數字,它是永遠不會真正產生的,即換算損益的產生不會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入、流出量。因此,換算損益不應當計入公司的損益表而對企業的應稅收益產生影響,它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換算損益”進行反映。 從處理的時間來看,可以分為兩種方法:壹種是把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會計報表,進行立即認定,壹種是根據各種不同的規則進行遞延處理。 對於“已清算交易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清算當期的損益表,影響當期的損益;而“未清算交易的匯兌損益”項目,則應遞延至其發生,即遞延至交易實際清算時,再列入損益表。 總之,對於交易損益而言,只有當其實際發生時,才會對企業的應稅收益產生影響,應當計入損益表。此外,某些與取得長期資產或產生長期負債有關的匯兌損益,如果數額較大,則應當在長期資產的使用期或長期債務的有效期內進行攤銷。 換算損益由於不涉及不同的會計期間,所以不存在遞延與否的問題。  匯兌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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