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率是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價格和交換比例,也是壹國貨幣單位在另壹國貨幣單位中表示的價格。記賬匯率是用來記錄外幣業務的匯率。匯率變動會產生匯兌損益。記賬匯率的類型和記賬匯率的時間不同。會對匯兌損益產生影響。財政部財委94號05號文件《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後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規定》,認定記賬匯率為市場匯率。關於市場匯率的表述,可以理解為任何金融機構的外幣交易價格,現金與金融機構買入或賣出的現金之間也存在價格差異。因此,外幣兌換成人民幣的匯率應確定為即期外匯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平均值,即中間價。因此,國家外匯管理局144號文件《關於匯率並軌後合資企業間匯率折算的意見》明確規定,中國銀行公布的買賣現匯中間價是外匯的唯壹折算和記賬標準。
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天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當天的匯率。記賬匯率壹經選定,登記後不得隨意更改。在具體應用中,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入和費用,可以按照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或當月匯率1進行核算。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無論有無合同匯率,均不采用合同匯率和即期近似匯率,而是采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出於方便或現有習慣,往往我行我素,不完全按照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如果企業內部采用不同的會計匯率,在采購或銷售商品的情況下,就會發生不同的采購成本和不同的銷售收入。會計處理的不壹致會使會計信息不可比。當不同的企業采用不同的會計匯率時,企業之間的會計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交易視圖
對匯兌損益的影響外幣購售匯業務按月末調整法月末與原始記錄的差異有兩種觀點:壹種交易觀點和兩種交易觀點。壹筆交易的觀點是,外幣的買賣及其結算視為壹筆業務,是壹筆業務的兩個階段。其產生的折算差額不作為匯兌損益,而是追溯到原外幣業務,將差額調整為原購買成本的銷售收入,直至債權債務結清,交易業務完成。這種方法需要將折算差額調整到原賬戶,比較復雜,工作量大。尤其是在因買賣外幣引起的債權債務結算處於不同會計期間時,對原來入賬的購貨成本和銷售收入進行調整就比較復雜,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同時,當匯率變動較大,交易金額較大時,會導致成本、收入、利潤的確認出現較大誤差,降低企業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因此,這種方法在大多數國家並不使用,只在少數業務中應用。
兩筆交易概念以外幣業務的實際發生為業務完成的標誌,將購付匯、銷售和收款作為兩筆業務處理。會計期末和付款結算日,因匯率差異產生的折算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計入財務費用,不作為資產或采購成本或銷售收入調整項目處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處理外幣業務時都采用這壹交易概念,國際會計準則也認為“因貨幣項目結算或貨幣項目報告的匯率不同於本期原始記錄或以前財務報表使用的匯率而產生的匯兌差額,應在其形成的當期確認為收入或費用”。1993年7月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也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兩筆業務交易的觀點,在匯率變動時確認匯兌損益,不影響交易時的采購成本和銷售收入。這種處理方法簡單易行,符合成本效益原則。但是,未實現的匯兌損益也被確認為當期損益,這與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其他收入和費用壹樣,不利於有關人員的正確決策。
意識到沒有
對匯兌損益的影響
已實現匯兌損益是指通過開展新的外幣業務而正式實現的匯兌損益。壹般這種損益不會隨著匯率的變化而變化,是固定的損益。未實現匯兌損益是指賬戶中因匯率變動已經產生,但尚未實現的匯兌損益。如果匯率發生變化,這部分匯兌損益也會發生變化,相關損益尚未最終確定。對於這兩種匯兌損益是否應計入當期損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壹種觀點認為,計入當期的匯兌損益應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即當期已實現的匯兌損益應確認為當期損益,當期未實現的匯兌損益不能確認為當期損益。這種處理方法可以真實地反映當期損益,但由於企業的其他業務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只有外幣業務采用收付實現制,違背了壹致性原則。
另壹種觀點認為,計入當期損益的匯兌損益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即已實現和未實現的匯兌損益都應計入當期損益。只要匯率發生變化,就應該確認已經實現了匯兌損益。因此,期末應根據當期匯率調整所有外幣賬戶的余額,產生的匯兌損益無論是否在當期實現,均應計入當期損益。這種處理方法與企業整個經濟業務的處理是壹致的,但當匯率大幅波動或匯率持續單向變動時,賬面反映的損益就會長期虛增或減少。當匯率持續向上或向下變動時,需要不斷調整未實現的匯兌損益,特別是那些長期外幣債權債務賬戶,會造成較大的匯兌損益或損失,產生虛增或虛增的賬面利潤,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分配,虛增時會超額分配利潤;虛減會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和信譽。對於那些想要操縱利潤的企業,可能會隨意調整匯兌損益,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另外,還有壹種方式,就是將未平倉損益調整到平倉損益的調整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