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今日也發布公告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於近日約談螞蟻集團,督促指導螞蟻集團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落實金融監管、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要求,規範金融業務經營與發展。
對互聯網巨頭的反壟斷在全球範圍內都是壹個熱門問題。
谷歌和臉書在近幾年就頻頻因此成為目標。
今年10月美國司法部就依據反托拉斯的休曼法案起訴谷歌壟斷。
要起訴反壟斷,當然先要確定“壟斷”這件事情有沒有發生。通常來說,當單壹企業占據某個市場70%到80%的時候,差不多就是“壟斷”了。
美國司法部在其起訴書中表示,谷歌在搜索服務、搜索廣告和搜索關鍵詞廣告市場中已經達到了壟斷。
也就是說,他們認為谷歌已經在三個不同的市場中成為了壟斷的巨頭。
不過從美國司法部的行動來看,其主要聚焦的是第壹個市場,即搜索服務方面谷歌的壟斷。
谷歌對此的回應是,如果把所有互聯網上的“搜索”都算在壹起的話,他們並沒有做到壟斷。
事實上,谷歌過去多次對於廣告市場壟斷的回應就和這壹回應差不多,把所有形式的廣告算在壹起,包括網上各種網站上的廣告,或者電視電臺的廣告等都壹起算,谷歌並沒有壟斷。
在反壟斷的“戰場”上,這種辯解是非常常見的。巨頭往往不會承認自己在某個細分市場已經事實壟斷,而會表示自己在整個相關市場中有足夠多的競爭對手。
對美國司法部來說,在確定谷歌壟斷後,接下去就要確定谷歌是如何反競爭的。
起訴書中提到了谷歌為了成為蘋果Siri和Safari瀏覽器的默認搜索引擎,每年要付給蘋果100億美元,差不多是蘋果每年凈收入的20%。而本來就是谷歌出品的安卓系統中,大量設備同樣被谷歌付費將其設為默認搜索。此外,谷歌還支付給火狐費用將其設置為默認搜索,再加上自家的Chrome瀏覽器…
起訴書認為,在上述行為後,谷歌作為默認搜索引擎占據了80%的搜索市場。
也就是說,美國司法部認為,谷歌作為壟斷了搜索廣告市場的巨頭,在通過這方面賺錢大量收益後,將其中很大壹部分付給了其它公司以成為默認搜索排除競爭對手,維持自己的壟斷地位。
谷歌對此的回應有兩點。首先,要把默認搜索引擎換掉是壹件很容易的事情,有的是手把手的教程。其次,付費成為默認搜索引擎和生產商付費把自家產品放在超市更顯眼的地方在本質上沒什麽區別。
美國司法部表示,第壹,沒人會真的去改掉默認設置的搜索引擎,所以默認很重要。第二,和超市裏的產品不壹樣的是,搜索引擎越是龐大,就越是好用。這使得後來的競爭者很難入場。
對搜索引擎而言,使用量越大,就能得到越多數據,也就能變得更好。
因此起訴書認為,谷歌在付費排除出其它競爭對手的同時,是在讓自己變得更強大,讓競爭對手失去學習的機會,永遠無法匹配。
在解決了上述兩大問題後,最關鍵的就是,谷歌這樣的壟斷行為對消費者是否是有害的。這恰恰是美國司法部此次起訴的關鍵問題。
在谷歌花費大量資金維持自己壟斷地位的同時,可能意味著本來能出現的搜索引擎消失了,或者本來能變得更好的搜索引擎無法改善,而這些競爭對手可能會對消費者來說比谷歌更好的選擇,但在壟斷之下,無從得知。
就在本周壹,谷歌對反壟斷訴訟做出了初步回應,給出了壹份長達42頁的文件,首次正式反駁美國司法部有關其違反反壟斷法的指控。
和谷歌相似,另壹大互聯網臉書也已經到了大到無法忽視的地步。
就在12月上旬,美國聯邦政府和46州檢察長起訴臉書,這是本世紀以來美國最大的反托拉斯案。
起訴表示,臉書通過收購的形式阻止競爭,主要涉及兩次重要收購,分別是社交媒體Instagram和通訊工具WhatApp。美國政府認為,這兩次收購都是違法的,因此臉書應當將其出售。
收購本身並不是問題,但當因為害怕競爭對手瓜分自己已有市場而選擇收購競爭對手的時候,“收購”就和“壟斷”被聯系在了壹起。
對消費者來說,壹個原本已經占據市場主要份額的巨頭將競爭對手收購,消除競爭,那麽就意味著選擇更少,這當然是不好的。
所以對臉書來說,面對這壹訴訟,其收購動機就變成了關鍵。
在今年夏天,臉書創始人紮克伯格曾經在美國國會作證,提到了臉書對Instagram的收購。他的論點是臉書將當時只有13名雇員且無盈利的Instagram買下後,花費了很多資源才能讓其達到今天的水平。
不過美國眾議院傳喚了當時的收購記錄,包括紮克伯格等臉書內部人員在當時的相關電郵,以此來確定收購動機。
調查人員在幾封2012年紮克伯格和臉書CFO的電郵中發現了端倪。
郵件中,紮克伯格在描述打算收購的企業時,寫到“構建會和我們競爭的網絡”以及“如果他們繼續壯大,那麽對我們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當時的CFO回復問究竟為什麽要買入這些企業時,紮克伯格又表示“消除可能的競爭者,收獲人才,將他們的產品和我們的結合起來”。
CFO回復表示,如果只是為了消除競爭的話,那麽早晚會有別的競爭者出現。
紮克伯格對此又表示,消除競爭和與自家產品結合起來,這兩者都是收購的目的。並且表示,即使有新的競爭對手出現,新的對手也不會得到什麽流量。
也就是說,臉書買下Instagram後,就能變得足夠龐大,大到其它競爭對手追不上。
也就是這幾封電郵使得美國政府的調查找到了臉書壟斷的立足點。
就在那幾封電郵發出的兩個月之後,臉書就宣布10億美元收購Instagram,而當時的Instagram市值不到5億。
在臉書收購WhatsApp方面。臉書當時產品管理的高管在電郵中表示,WhatsApp是對臉書最大的威脅。2013年紮克伯格則對臉書高管們表示過,“我們面臨的最大挑戰來自別人創建出可以群聊的通訊應用,這最終會變成龐大的社交網絡。”
那之後的第二年,臉書就花了200億美元收購了WhatsApp。
不過當時無論是臉書收購Instagram還是WhatsApp,都得到了美國聯邦政府的評估,當然也都得到了允許。這也是現在臉書反駁的要點,“要是有問題,當初妳們為什麽不說呢?”
有美國反壟斷法律專業人士指出,臉書在剛面世時,和近幾年的表現區別是很明顯的。
2004年問世的臉書面對早已占據市場的MySpace等早期社交網站,必須要不斷創新才能競爭得到壹塊市場。但在其本身日益龐大後,卻開始以收購競爭對手來消除競爭,這對創新,對消費者而言,都是不利的。
如果美國政府的訴訟成功,那麽意味著臉書或許就不得不把Instagram和WhatsApp拆分出去。
無論是谷歌還是臉書,在本世紀以來 科技 巨頭的瘋狂擴張中,這是它們第壹次面對反托拉斯。無論這兩起訴訟最終結果如何,都將意義巨大。
美國的反壟斷 歷史 悠長。
20世紀初的美國,由於鐵路網絡的建設和電報等技術的普及,經濟高速發展,地方小企業逐漸壹個個被吞並,形成了壹個又壹個行業托拉斯,比如超級巨頭標準石油(Standard Oil)。
標準石油創始人洛克菲勒在其逐漸壯大後,不僅從鐵路公司那裏拿到了比競爭對手便宜得多的運輸費率,更是控制鐵路公司高價運輸競爭對手的產品補貼自己。
到1872年,面對克利夫蘭的30家其它煉油廠競爭對手,洛克菲勒讓他們選擇要麽加入自己,要麽等著自己用低價把他們擠出市場。最終,有22家選擇加入標準石油。之後他在其它地方故技重施,最終占有了美國石油煉油行業90%的市場份額。
那之後,洛克菲勒開始收購運輸石油的管道公司。在這種強力壟斷之下,整個市場都只能任其定價。
該案判決標準石油要拆分,但洛克菲勒並沒有認真對待,拆分後的34家本應該獨立運營的公司高管每天仍然在標準石油總部開會,依然聯合在壹起。
當時美國司法部引用的條款正是此次谷歌被起訴中的休曼法案。但由於休曼法案條款模糊,標準石油拆分後並沒有顯現出本以為的反托拉斯效果,因此之後美國法律界對該法案進行了更具體的解釋。
從壹個極端到另壹個極端
到上世紀60年代,美國高院在壹系列涉及到收購或兼並的訴訟中,都傾向於依據反托拉斯,不允許這些收購和兼並。
比如1962年制鞋公司Brown Shoe就不被允許收購連鎖鞋店。1966年Von’s Grocery食品店就不允許和另壹家本地食品店兼並,哪怕兼並後的市場份額也只有7.5%。1967年美國全國銷售的Continental Baking公司不允許在猶他州以極低價格出售派,這被認為會打擊猶他州本地的公司。
在壹系列的判決後,人們錯覺似乎但凡是涉及到反托拉斯,美國的法院總是會站在較為弱小的壹方,拒絕任何可能形成壟斷的苗頭。
美國法官Robert Bork對此提出了異議,認為在壹些案例中,收購或者兼並並不會消除競爭,不需要政府幹預。
Bork寫了壹本叫《反壟斷悖論》(The Antitrust Paradox)的書。他認為,反壟斷是為了鼓勵競爭,但在其中刻意偏向弱小壹方,未必就是在鼓勵競爭。
比如上面提到的猶他州的派之爭,不願意競爭的恰恰是看起來弱勢的猶他州本地企業。反托拉斯本來是鼓勵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反而阻礙競爭,形成悖論。
Bork認為,當企業行為讓人難以判斷是否牽涉到壟斷的是時候,不應該看這壹行為對其它企業的影響,而應該看其對消費者的影響。
1980年,崇尚自由市場的裏根成為美國總統,美國政府也更多地轉向了類似於Bork的觀點,對企業兼並收購的幹涉變少,並且傾向於從消費者角度考慮是否涉嫌壟斷。
事實上,在之後很長壹段時間裏,反托拉斯訴訟中,《反壟斷悖論》成為了經常被引用的材料。
但是跟隨而來的就是矯枉過正,對自由市場過度迷信,對政府幹預的過度謹慎使得之後很長壹段時間裏,美國政府發起的反壟斷訴訟變得非常少,並且法庭和之前也180度轉彎,絕大多數都傾向於不幹涉。
正因此,今天的美國,在食品行業、航空行業和銀行業等,都被極少的幾家企業掌控著極大的市場份額。
於是就不得不再回到臉書、谷歌甚至亞馬遜等互聯網巨頭身上。
(Robert Bork在1987年被當時的美國總統裏根提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但遭到民主黨激烈否決,認為其理念過於保守)
科技 巨頭帶來的新問題
事實上,不少專業人士認為,正是近30多年來,美國在反壟斷領域過於傾向於Bork的觀點,才會坐視互聯網巨頭壹個個壯大而毫無反應。
和消費者能免費使用的谷歌臉書不同,亞馬遜的問題其實更明顯。
作為購物平臺的亞馬遜,本身是有自有品牌產品的,也就是說,它可以既是裁判也是運動員。
論文中提到,亞馬遜在擁有海量的消費者購物數據後,往往會找到那些最受歡迎的產品,然後制造自有品牌的競品。這些亞馬遜自有品牌的產品往往會在相關搜索中被優先排名,擠掉競爭對手。
也就是說,產品能否成功的風險由最初的銷售商承擔,壹旦成功後,來收割的就可能是平臺。
這種行為的長期後果就是第三方不願意再投入有風險的產品,不願意再冒把新產品投入市場的風險。
亞馬遜對此的回應是其自有品牌產品質量更好、價格更低,且為市場帶來更多競爭。
是不是完美符合Bork的理念?
但Khan認為,這個看是否有利於消費者的理念已經不適用了,而政府應該進行更多幹涉,否則“自由市場”的競爭是無法起效的。
無論如何,反壟斷都是壹個極為復雜的問題。互聯網的告訴發展更是帶來的新的問題,我們或許就正在看著 歷史 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