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匯票的定義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命令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二)匯票的當事人
匯票有三方當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和付款人。
(三)匯票的內容
草稿必須是完整的。
1,票據名稱(交換字)
匯票上必須標明“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命令。
匯票是出票人指定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無條件支付命令,沒有任何限制。
3.金錢上確定的總數。
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如果有利息條款,必須指定利率。如果票據金額同時用中文文字和數字記錄,兩者必須壹致。如果不壹致,票據無效。
4.受票人姓名
匯票付款人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書寫清楚。受票人就是受票人,匯票就是以“到、、、”開頭的句子。
5.收款人名稱(收款人)
匯票上收款人的記錄通常稱為“應付”。票據付款有三種具體方式:限制性付款、指示性付款和持票人或持票人付款。
收款人名稱是我國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即我國的匯票必須是記名匯票,同樣,背書也必須是記名背書。
6.出票日期
簽發日期是匯票的必要項目。
7.付款到期日(期限)
匯票的付款到期日是匯票金額的付款日。匯票上記載的付款日期應當清楚、明確;壹般有四種記錄形式:見票即付、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如未註明付款日期,則視為即期付款。
8.發行和支付地點。
匯票上記載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應當清晰明了;未指定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地、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未指定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地、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9.出票人簽名_
必須記錄出票人的簽名和印章。出票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此時必須由其授權代表簽字。
(四)匯票的種類
匯票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如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銀行和商業票據;光票、跟單匯票等。
(5)匯票的票據行為
1.簽發/出票:指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並將票據交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提示: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匯票提交給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兌的行為稱為提示。可以分為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
3.承兌:指付款人在票據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
4.付款: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稱為付款。
5.背書/背書: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如果要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也必須交付。
6.拒付:又稱退票,包括拒付和拒絕承兌。其基本含義是:匯票在提示承兌時,被拒絕承兌或未被承兌;不需要承兌或者已經承兌的票據,到期不付款。
7.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不能兌現時,要求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如保證人)清償匯票金額及相關費用的行為。
8.保證:保證人可以對票據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是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六)本票的定義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中國,它僅指銀行本票。
(七)本票和匯票的區別。
1,本票是無條件支付,匯票是無條件支付指令;
2.本票有兩方當事人,匯票有三方當事人;
3.本票不需要承兌,長期票據通常需要承兌;
4.本票的主債務人不會發生變化,但遠期匯票的主債務人會因承兌而發生變化。
(8)支票的定義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9)支票和匯票的區別
1.支票只能用於結算。匯票可以用於結算和議付,也可以作為信用工具;
2.支票不需要承兌,而遠期匯票通常需要承兌。支票只能即期,匯票可分為即期和遠期;
3.支票的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0天,而匯票的提示期限可長達1年;
4.支票可以被止付,但匯票在承兌後是不可撤銷的。
二、國際支付結算的基本方式
(1)匯款
又稱匯款,是最簡單的國際支付結算方式。以匯款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將貨物運給買方,並將相關貨運單據寄給買方本人;買方將通過銀行將貨款匯給賣方。
1,匯款的當事人。
匯款涉及四個基本當事人,即匯款人、匯款行、匯款行和收款人。
匯款人是付款人。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通常是進口商。
匯款銀行是接受匯款人的委托或申請,進行匯款的銀行,通常是進口商所在地的銀行。
收款行也稱為付款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的匯款行的代理行。
收款人,通常是出口商。
2.匯款方式的類型
有三種匯款方式:電匯、信匯和匯票。
(1)電匯
(2)匯款
(3)票據匯款
無論是電匯、信匯還是匯票,結算工具(委托通知書或匯票)的傳輸方向與資金流向相同,所以都屬於“轉匯”。但是,這三種匯款方式也有區別。比如在支付速度上,電匯最快,其次是信匯。因此,電匯受到賣家的歡迎,也是目前采用的主要匯款方式,但銀行收取的費用也是。但由於資金在途時間長,操作流程多,匯款方式已經越來越落後,目前使用較少。
3.匯款方式的性質及應用。
匯款方式屬於商業信用的性質。
(2)收藏
1.集合的定義
根據《托收統壹規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第二條的規定,托收是指收到委托指示的銀行對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的處理,以取得承兌或付款,或以承兌或付款的方式交出商業單據,或以其他條件交出單據。
金融憑證又稱資金憑證,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據或其他用於取得支付的憑證。
商業單據是指發票和運輸單據?產權證或其他類似文件,如保險文件。
托收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光票托收是指無商業單據的金板單據托收,即只將金融單據委托銀行托收。跟單托收是指用商業單據或僅用商業單據的金融單據的托收。
2、托收的當事人
3.跟單托收的類型
(1)付款交單
(2)承兌交單
4.跟單托收的壹般業務流程
5.跟單托收中的融資
(1)出口匯票托收
(2)用信托收據借票據。
憑信托收據借款單據,也稱為進口匯票,是托收行在托收業務中向進口商融資的壹種方式。具體做法是進口商向代收行借用貨運單據,承兌匯票後憑信托收據提貨。信托收據是進口商在借入票據時提供的壹種書面信用擔保單據,用於表示其願意代表代收行提貨、報關、倉儲、保險、出口,同時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如果在借出裝運單據後,匯票到期而無法收到貨款,則由代收行對出口商和代收行承擔全部責任。但如果憑信托收據借單據提貨的方式是出口商主動授權代收行的,即“付款壹千天後交單,信托收據換單據”(D/P?T/R),壹切風險由出口商自己承擔。
6.(采集統壹規則)當前版本為URC522。
7、收藏的性質和作用。
根據托收統壹規則,在托收業務中,銀行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貸。因此,托收方式和匯款方式壹樣,也屬於商業信用性質。無論是付款交單還是承兌交單,對出口商來說都有風險。
8.出口貿易中使用托收應註意的問題。
在出口貿易中,我們原則上應辦理保險,即盡量按CIF或cIP條件訂立合同。如果由於對方國家的規定需要買方辦理保險交易,應在貨物裝船後及時通知對方投保。同時,為了保護我們的利益,我們應該額外投保“危險:保險條款涵蓋賣方利益”萬壹貨物遇險,買方未能投保並支付贖回票據,我們可以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貨物損失。
(3)跟單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的定義。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的解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UCP500)),跟單信用證是指銀行(開證行)根據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己的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以規定的單據:(1)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訂立的協議,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或(2)授權另壹家銀行付款,或承兌並支付匯票;或(3)授權另壹家銀行議付。這個定義的實質是,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付款的擔保。
2、跟單信用證當事人
(1)發卡行
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據自己的需要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通常是進口商的銀行。開證行作為信用證的簽發人,受到三方面的約束:壹是與申請人的代理合同;另壹種是對受益人的支付;第三是與通知行或議付行的代理關系。
(2)受益人
指信用證中規定的有權使用和享受信用證利益的對象,通常是出口商或供應商。
(3)申請人(申請人)
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通常是進口商。
(4)通知銀行
指受開證行委托通知信用證受益人的銀行。
(5)議付行。
指開證行指定的購買或貼現信用證項下票據和/或單據的銀行。
(6)付款銀行
指開證行指定的銀行,通常是開證行本身或開證行的代理人。
(7)保兌行
指應開證行的邀請,同意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
(8)償付行、
指根據開證行的指示或授權向信用證中指定的銀行付款的銀行,通常是開證行的開戶行。
3.跟單信用證的基本內容
UCP500第5條規定,信用證的內容必須完整、清晰、簡明。跟單信用證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信用證本身的描述:信用證的性質和編號;通知行的名稱和地址;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有效期及到期地點、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②對商品的要求:商品名稱、單價、跳蚤數、金額、價格條款、包裝、麥頭等。
③運輸要求:裝運港、卸貨港、能否分批裝運、能否轉運、最遲裝運日期。
④單據要求:簽發金額、單據名稱、份數及具體要求,包括發票、裝箱單、保險單(如CIF條款)、運輸單據、檢驗證書、原產地證書等。
⑤特殊條款:銀行間費用條款、賬單條款、開證行對議付行的指示、遵循的國際規則等。
⑥責任條款:最遲交貨日期、銀行擔保條款等。
4.即期跟單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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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跟單信用證的特點
跟單信用證是銀行信用證的壹種。
(2)跟單信用證是壹種自足的單據。
(3)跟單信用證是壹種純單據交易。
6.開立信用證
按照開立方式,信用證有兩種基本形式:信開和電開:
(1)信用證(郵件信用證)
②遠程傳輸信用證。
電子信用證可分為兩類:全文和簡化文本:
(1)全電是電報形式的完整信用證,有效,可憑交單議付。在SWIFT中,這類信用證通常采用MT700/MT70I格式。
(2)簡化電報是將信用證的主要內容,如金額、有效期等,提前通知受益人,以便受益人盡快備貨。但由於內容不全,簡易筆記本後往往會標註“郵件確認跟隨”。在SWIFT中,這種信用證通常采用MT705格式。
7.信用證的類型
(1)信用證分為:
(1)跟單信用證。它是開證行通過跟單匯票和規定的單據或僅單據付款或議付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經發運的貨運單據,如提單、空運單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大多數信用證都是跟單信用證。
②清潔信用。它是由開證行出具的僅由受益人開具的匯票的信用證。有些信用證要求匯票附有發票、收據、預訂單和其他非貨運單據,這些也是清潔信用證。光票信用證僅用於貿易附屬費用的結算和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付款結算。
(2)根據開證行的職責,信用證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意思是信用證壹旦開出,未經受益人和開證行同章,開證行不得單方面修改或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這種信用證由於對受益人的保護更好,所以應用最廣泛。
②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在使用前,開證行可以不經受益人同意而隨時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未明確註明不可撤銷或可撤銷,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的規定,應視為不可撤銷。
(3)根據信用證是否被保兌,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它意味著除了開證行之外,另壹家銀行參與信用證,負責並保證付款。保兌信用證的銀行稱為保兌行,通常由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來服務。壹旦信用證被保兌,受益人將在保兌行和開證行之間獲得相同付款的保證。保兌行對受益人獨立負責,受益人可以在交貨後直接向保兌行提交單據要求賠償。只要信用證有效,保兌行就不能取消保兌責任,即使開證行倒閉或拒付,也不能向受益人追索。保兌行和開證行的關系就像開證行和申請人的關系壹樣。
②未保兌信用證(未保兌信用證)。指未經其他銀行保兌的信用證。
(4)根據支付時間的不同,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即期付款信用證是指見票即付的信用證。壹般來說,受益人不需要開立匯票。
②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或單據後,保證在規定期限內付款的信用證。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是否可以轉讓,可以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應受益人的要求,授權有關銀行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轉讓給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
(六)其他形式的信用證
①循環信用證
②互惠信用證..指由兩個信用證的申請人開出的以對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其特點是第壹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是第二張信用證申請人的轉讓人和受益人。
③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 L/C)是指受益人要求通知行或原信用證的其他銀行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開出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
④預開信用證(預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指定銀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開證行保證還款並承擔利息。預開信用證的特點是開證行先付款,受益人後提交單據。
8.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和UCPS00的要點:UCP600的最新變化
9.證書的審查和更正
(1)重點認證項目
①信用證的種類
1)如果合同規定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則應檢查信用證是可撤銷的還是不可撤銷的。如果沒有這種表示,信用證應被視為不可撤銷的。如果信用證顯示“可撤銷信用證”,受益人應建議修改此項。
2)如果合同規定是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應檢查信用證是否標有“保兌”字樣、保兌行名稱以及保兌行明確的保兌條款或聲明。如果信用證缺少上述三個要素中的任何壹個,受益人有權要求修改信用證。
3)如果合同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可轉讓信用證,應檢查信用證上是否標明“可轉讓”字樣以及開證行特別授權作為自由議付信用證項下轉讓行的銀行名稱。如果這兩個要素在信用證中不能同時滿足,受益人必須要求修改信用證。
4)合同約定不可撤銷循環信用證的,應檢查信用證是否標註“不可撤銷”、“循環”字樣以及信用證循環恢復的條件,包括相應的功能條款。如果上述內容不完整,受益人有權要求修改信用證。
②開證行的資質
③信用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
④信用證的有效期及相關日期的合理性。
⑤信用證的到期地點
⑥裝運貨物的描述及金額。
⑦保險條款的審核
⑧運輸術語的復習。
⑨關於“軟條款”的審核。
⑩其他註意事項
(2)信用證修改的程序
信用證修改是指修改已開立信用證中某些條款的行為。申請人或受益人有權對信用證提出修改,修改信用證的程序壹般應由申請人提出。開證行批準後,開證行將電報通知行修改通知,然後通知行將通知受益人。
三、其他國際支付結算方式
(1)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
1,銀行保函的含義
銀行保函(L/G)又稱銀行保函,是銀行向受益人出具的擔保文件。銀行作為擔保人,作為第三方,保證如果委托人不履行對受益人的義務,擔保銀行將承擔保函約定的付款責任。
2、當事人的銀行擔保
銀行擔保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委托人、擔保人和受益人。
3、銀行保函的基本內容
銀行保函的內容因具體交易而異,但就其基本方面而言,壹般包括以下幾項:
(1)基本列。包括保函的編號;開業日期;各方的名稱、地址和國家或地區;相關項目或其他主題的名稱;相關合同或標書的編號、簽署或發布日期等。
(2)責任條款。即保函中的責任條款。這是銀行保函的主要內容。
(3)擔保金額。擔保金額是出具擔保的銀行所承擔的責任金額。它可以是特定金額,也可以是相關合同金額的百分比。
(4)有效期。即最遲索賠期,或到期日,可以是某壹特定日期,也可以是某壹行為或事件發生後的壹段時間,如交付後3、6個月,項目完成後30天等。
(5)索賠方式。即索賠條件是指受益人可以向保證人提出索賠的情形。對此,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壹種認為是無條件的,或者稱之為“第壹需求保證”;另壹種觀點認為,銀行保函應該是有壹定條件的承兌保函。
4.銀行擔保的類型
根據擔保的責任和對象,主要有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還款擔保三種。
5、銀行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的區別。
(1)就付款而言,信用證的開證行承擔主要付款責任,而保函可能是主要付款責任,也可能是次要付款責任。
(2)就付款依據而言,信用證只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與它所依據的基礎合同無關。保函項下的付款可以是合同價格,也可以是某種賠償或退款。
(3)就使用範圍而言,信用證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正常履行。當賣方裝運貨物時,他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以便付款。保函的適用範圍遠遠大於跟單信用證。
6.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又稱保證信用證或擔保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承擔壹定義務的證明。
備用信用證屬於銀行信用證;開證行保證,當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開證行將付款。近年來,壹些國家,如美國,已經開始使用備用信用證支付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備用信用證的使用在世界各地越來越多。
(2)國際擔保代理
1,擔保支付代理人的定義
2.國際保理業務當事人
(1)出口商,或供應商,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開具發票,出口商的應收賬款為保理方;
(2)進口商,或債務人,負責支付因提供貨物或服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的壹方通常是貨物或服務的買方;
(3)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合同項下供應商應收賬款的責任方,以及供應商履約的進口保理商;
(4)進口保理商:根據供應商向進口商開具的發票,負責收取轉讓給出口保理商的應收賬款,並有義務支付已承擔信用風險的轉讓應收賬款的壹方。
(3)打包購買票據
1,包買單的意思
2.商戶雇主在福費廷業務中承擔的風險。
3.福費廷業務流程
4.福費廷業務的利弊分析。
第四,不同結算方式的選擇和使用
(1)匯款、托收和信用證的比較。
(B)選擇結算方法時應考慮的因素。
1,客戶信用
2.商品銷售
3.貿易條件
4.船運單據
(三)不同結算方式的結合。
1,信用證結合匯款。
2.匯款和保函壹起使用。
3.采用信用證和保函相結合的方式。
4.托收與保函相結合-
5.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