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從事貴金屬(黃金)套期保值業務,屬於貨物期貨,2009年度取得交易收益3萬多在投資收益核算。現在的問題是貨物期貨不進行實物交割,那麽是否即不上增值稅也不上營業稅?
文件依據: 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
《增值稅暫行條例》1、屬於征增值稅稅範圍的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因此,套期保值僅是實物交割環節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