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征收。減按5%征收消費稅的範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在上述範圍內的應稅首飾仍按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二十條 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壹)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