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條件:
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