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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區別

法律分析:1、監管內容方面:宏觀審慎監管主要針對金融機構的整體行為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相互監管上,同時關註宏觀經濟的不穩定因素,微觀審慎監管則側重於對金融機構的個體行為和風險偏好的監管。/2、具體監管對象方面:宏觀審慎監管更關註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行為,金融市場整體趨勢及其與宏觀經濟的相互影響;而微觀審慎監管則更關註於具體金融機構的合規與風險暴露情況,避免使投資者和儲戶等個體遭受不應有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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