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紅籌股,主要是壹些中資公司收購香港中小型上市公司後改造而形成的,如“中信泰富”等。近年來出現的紅籌股,主要是內地壹些省市將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改組並在香港上市後形成,如“上海實業”、“北京控股”等。
在紅籌回歸的發行方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三種回歸路徑:CDR模式(發行存托憑證)、聯通模式、直接發行A股模式。聯通模式是采用分拆子公司在國內上市,這種雙重結構容易導致公司治理方面出現問題,同時,也不符合目前整體上市的思路。而CDR模式則適用於真正的外資公司,采用CDR模式,將涉及外匯管制;同時所涉環節較多,不如直接發行A股簡單;托管和存托業務將使主要市場利益流入外資金融機構。
目前正在制定《境內投資境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上市試點辦法》。該辦法將對紅籌回歸A股的發行條件進行詳細規定,如紅籌公司在盈利方面,可能需滿足年凈利潤超過10億元的指標,但對於設立時間不滿三年的紅籌公司,上述指標則可豁免。
至於發行方式,監管層傾向於直接發行A股,並鼓勵采用存量發行的方式。在發行A股時,監管層還支持存量發行方式,即總股本不變,由大股東拿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到A股市場上出售給流通股股東。而鼓勵存量發行的最大優點,主要是為緩解資金流動性過剩的壓力。
不過,由於兩地上市,上市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必然有所不同,這將導致紅籌上市在部分細節上,仍存在著問題。如公司治理方面,內地有關監事會、獨立董事、公司章程、股東大會通知召開和表決方式、高管兼職等方面的規定,與香港就存在著差異;內地股票和紅籌股面值不統壹也是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關負責人還建議,在紅籌公司募集資金投向上,鼓勵投資國內,但不限制投往境外、對境外公司以募投資金在國內並購公司亦不作限制;程序上,按國內A股IPO的程序進行,需要上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