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財政、金融、會計和國有資本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實施財政、金融、會計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並組織預算執行;編制市本級財政總預算;編制全市財政收入預算,匯總全市財政總決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財政收入、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管理財務賬戶;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收費項目,參與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管理收費票據;承擔彩票監管工作。
(五)負責農業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征收管理。
(六)各種財務支出的管理。
(七)負責控制社會團體的購買力;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制定需要全市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政策;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
(八)管理國有資產。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登記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統計、分析和績效評價;管理國有產權轉讓和處置、產權糾紛調解和行政仲裁。
(九)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算審查。
(十)管理各類政府債務;承辦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對外談判和磋商。
(十壹)監督財政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監督執行政府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檢查和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集中核算和會計分配。
(十二)制定金融科研和教育計劃;培訓和管理會計師;負責財務信息和財務宣傳。
(十三)承辦衡陽市委、衡陽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